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2年1月15日发
粤委发[2002]5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省委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机构改革已完成,市县乡镇机构改革正稳步推进。但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有的甚至擅自增设机构、扩大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了防止机构编制重新膨胀,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机构名称、规格、层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不得擅自更改,部门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不得自行调整。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或扩大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从现在起原则上冻结机构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各部门不再增设行政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严格控制机构升格、增加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设立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职能调整、任务增加的部门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地方,不增加机构或编制,由各地各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对实行收支两条线、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对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三、完善机构编制工作机制。坚决执行《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坚持机构编制集中审批制度,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机构和编制的职能,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在同级党委、政府,具体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理。凡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归口机构编制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机构编制部门行文生效。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体领导制度,机构编制重大事项要坚持集体讨论,召开编委会议或报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各级编办要充分发挥在控制机构编制中的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四、严禁部门干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上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工作,不得利用划拨经费、项目审批等手段,要求下级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和配备编制,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和配备编制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都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在下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已经作出的,必须清理和撤销。有关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负责,并行文纠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经常性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机构编制的膨胀。

 

   关于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和机构升格的通知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02年3月4日发
粤机编[2002]10号)


    在市县乡镇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未经上级批准,自行增设机构,或将一些机构升格,干扰了机构改革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和机构升格问题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中央和省有关机构改革的文件对各级机构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委办[2002]5号)等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
    二、严格机构审批程序。各地各部门设立机构和机构升格,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直正、副厅级机构设立及升格为正、副厅级的,由省编委提出,报省委常委会决定或报中央审批;广州、深圳市正局级机构设立及升格为正局级的,由市编委提出,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省编委审核,报省委常委会决定;地级市正处级、县(市、区)正科级机构设立及升格为相应级别的,由本级编委提出,经同级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报上一级编委按程序审批;广州、深圳市副局级、地级市副处级、县(市、区)副科级机构设立及升格为相应级别的,由本级编委提出,报同级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要严格控制设立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设立的,一律报上一级编委按程序审批。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增设机构和机构升格,要坚持按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在机构改革检查验收中,要认真检查各地机构设置和机构升格情况,对不按政策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机构升格的,必须给予严肃查处,及时纠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还要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控制乱设机构和机构升格。

 

                   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学习,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法令法规。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三、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四、勤政务实、依法行政、严谨高效,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五、增强服务意识、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方便单位、奉献社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正面一寸照片2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申请登记和事业单位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名称应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单独字号,如××省、××市、“振华”、“执信”;

(二)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范围的字样,如无线电研究、培训、人才交流;

(三)表示机构字样,如院、所、校、馆、社、台、站、团、中心、不称厅、局、公司、学会等;

(四)不得重复使用登记的名称;

(五)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阿拉伯数字;

(六)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单位公章、银行帐户的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相符。

四、申请法定代表人登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事业法人的负责人,能够代表事业法人行使职权;

(二)法定代表人原则由事业单位行政领导正职担任,未配行政正职由常务副职担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事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公民权利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违反纪律,正被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4.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组织关系的;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四)按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机关行政领导原则不担任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别特殊单位需要由政府机关行政领导担任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须按干部管理   权限先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法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备案)满一年但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六、事业单位法人应按以下时间和内容申请年度检验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度检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事项开展活动; 

(三)遵守和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

七、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有关费用(省物价局粤价[2000]188号)

(一)初次登记费每单位每次300元;

(二)变更登记每单位150元;

(三)补(换)证照收费40元;

(四)增发证照副本每本5元;

(五)年检不收费;

(六)公告费由各有关事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