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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02年3月4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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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学习,模范遵守党和国家法令法规。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三、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四、勤政务实、依法行政、严谨高效,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五、增强服务意识、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方便单位、奉献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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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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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正面一寸照片2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申请登记和事业单位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名称应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单独字号,如××省、××市、“振华”、“执信”; (二)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范围的字样,如无线电研究、培训、人才交流; (三)表示机构字样,如院、所、校、馆、社、台、站、团、中心、不称厅、局、公司、学会等; (四)不得重复使用登记的名称; (五)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阿拉伯数字; (六)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单位公章、银行帐户的名称必须与单位名称相符。 四、申请法定代表人登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事业法人的负责人,能够代表事业法人行使职权; (二)法定代表人原则由事业单位行政领导正职担任,未配行政正职由常务副职担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事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公民权利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违反纪律,正被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4.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组织关系的;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四)按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机关行政领导原则不担任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别特殊单位需要由政府机关行政领导担任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须按干部管理 权限先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法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备案)满一年但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六、事业单位法人应按以下时间和内容申请年度检验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年度检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事项开展活动; (三)遵守和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 七、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有关费用(省物价局粤价[2000]188号) (一)初次登记费每单位每次300元; (二)变更登记每单位150元; (三)补(换)证照收费40元; (四)增发证照副本每本5元; (五)年检不收费; (六)公告费由各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