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机编〔2001〕62号
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东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东莞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东莞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
员实施办法》、《东莞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
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党委、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工委、政府筹备组,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东莞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东莞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东莞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机构改革,机构调整较多,精简力度较大,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调整设置、人员分流、定岗定员工作意义重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部署,认真制定各项具体落实措施。按要求搞好部门“三定”规定工作,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教育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觉悟,顾全大局,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安排,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1年6月13日
东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东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东莞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1]15号),为做好东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工作
(一)市委工作部门:
保留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加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统一战线工作部、政策研究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台湾工作办公室(加挂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牌子)。
老干部局并入组织部,对外保留牌子。
办公室机要局、信访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办公室,对外挂办公室机要局、市信访局、市国家保密局牌子。
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入统一战线工作部,对外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正处级,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与人事局合署办公。
(二)政府工作部门:
1.保留机构
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与市纪委机关合署办公,不计政府机构个数)、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化局、卫生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物价局、林业局、城建规划局。
2.更名机构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局。
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原承担地震工作的职能和任务划入新设立的地震局。
国土局更名为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地质矿产局牌子。
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建设局。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计划生育局。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
海洋与水产局更名为海洋与渔业局。
口岸办公室更名为口岸局。
3.不再保留和新组建机构
新组建的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由新组建机构负责人负责机构改革工作,并与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本单位的“三定”规定。在实施“三定”规定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定岗定员、人员分流、财产交接、文书档案移交以及原单位其他的遗留问题等工作。撤并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和并入单位接收。不再保留和新组建的单位是:
人民政府法制局并入办公室,加挂法制局牌子。
不再保留粮食管理储备局,其职能并入发展计划局,在该局挂粮食局牌子,发展计划局局长兼粮食局局长。各镇粮食管理所归口发展计划局管理。
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组建经济贸易局,办公地点设在原经济委员会,原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属下的各行政性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生产管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经济贸易局,原经济委员会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划归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原财贸办的菜蓝子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等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农业局。
不再保留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其职能中上市公司的审核、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推荐、国有和市属企业的改革等划归经济贸易局,其余划入发展计划局。
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局。
不再保留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其基础上组建社会保障局。
不再保留农业委员会、农业局、乡镇企业管理局(原事业单位,市政府赋予其行业管理职能),重新组建农业局,办公地点由重新组建的农业局领导班子负责人决定。原机械工业公司的农业机械化管理职能,原水果发展总公司的水果发展和规划职能和畜牧局的畜牧业行政管理职能均划入新组建的农业局,农机学校、原农委、农业局属下的事业单位,统一划归新组建的农业局管理。
不再保留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组建外事侨务局。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并入市委宣传部,保留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牌子。
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副处级。
4.保留牌子机构
人民政府打击走私贩私办公室,并入市府办,对外保留牌子,办公室主任可配处级干部担任。
“防洪、防风、防涝指挥部”(以下称“三防”指挥部)仍设在水利局,并设立办公室,由水利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保留“三防”指挥部牌子。
绿化委员会仍设在林业局,并设立办公室,由林业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保留绿化委员会牌子。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仍设在卫生局,并设立办公室,保留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牌子。
教育督导室仍设在教育局,由教育局副局长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改设在经济贸易局,并设立办公室,保留安全生产委员会牌子。
老龄委员会改设在民政局,并设立办公室,保留老龄委员会牌子。
5.派出机构
保留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驻深圳办事处,正处级,直属市政府管理。
保留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直属市政府管理。
(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市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职能,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一支队伍,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全面清理现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组建综合执法队伍,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减少执法环节和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建立综合执法新体制。具体建立多少支综合执法队伍,待后按省有关规定处理。
(四)议事协调机构
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可以由常设机构承担的或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撤销;工作跨行业、跨部门、协调任务重的,暂予保留,但不设实体机构,不定级别,不定编制。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方案由机编办研究提出,另行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法院、检察院机构
人大机关机构设置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与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理顺关系的原则。实行政事分开,将后勤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规范内设机构。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委员会均予保留,名称按照省的称谓进行规范,各委员会均为正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机构为科级。
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爱国统一战线。具体机构设置,由政协机关根据省政协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政协机关“三定”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法院和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六)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构
各民主党派要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群团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确定职责,克服行政化倾向,改进运行机制,精简内设机构,规范与所属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关系,根据全市实际,原设立的共青团东莞市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科学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予以保留,统一为正处级建制。其中共青团东莞市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使用行政编制,其余均使用事业编制。
(七)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方便人民群众办事,承担政府转变职能后划出的大量事务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保留和组建如下事业单位。
保留市旅游局,正处级,市政府仍赋予其全市旅游行业管理职能,直属市政府管理。
保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正处级,市政府赋予其公用事业行政管理职能,直属市政府管理。同时,为利于行业上的统一管理,原林业局管理的园林管理所划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
保留市房产管理局,副处级,市政府赋予其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直属市政府管理。
保留市档案局,与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副处级,市政府赋予其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直属市政府管理。
组建地震局,副处级,市政府赋予其防震救灾的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建设局管理,具体方案由建设局拟定,报机编委审批。
保留市供销合作联社,正处级,市政府赋予其行业管理职能,直属市政府管理。
保留市港务管理局,副处级,原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交通局,归口交通局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办公室改设为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级,原行政管理职能划归交通局,归口交通局管理。
(七)市工作部门驻镇(区)机构
劳动管理所改设为劳动分局,副科级,为劳动局派出机构,实行市镇(区)双重管理,以劳动局管理为主,党务工作由镇(区)委负责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所与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所合并,组建社会保障分局,副科级,为社会保障局派出机构,实行市镇(区)双重管理,以社会保障局管理为主,党务工作由镇(区)委负责管理。
国土所改设为国土资源分局,副科级,为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实行市镇(区)双重管理,以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党务工作由镇(区)委负责管理。
交通管理所改设为交通分局,副科级,为交通局派出机构,实行市镇(区)双重管理,以交通局管理为主,党务工作由镇(区)委负责管理。
财政所改设为财政分局,副科级,为财政局派出机构,人财物下放给镇(区)管理,以镇(区)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财政局指导。
组建环境保护分局,副科级,为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人财物下放给镇(区)管理,以镇(区)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环境保护局指导。
水利管理所,人财物下放镇(区)管理,业务接受水利局指导。
市工作部门驻镇(区)的其他机构,暂不变动。
(八)其它机构
上一轮机构改革已明确改为经济实体的各行政性公司,要配合这次职能划转把转制工作落实到位,其转制方案由经济贸易局牵头,与原单位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规范机构名称、级别和管理层次
机构名称和级别:市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办。市政府工作部门除设置市府办公室外,其他工作部门一律称局,市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均为正处级,内设机构为科级(公安、司法、法院和检察机关政工机构除外),内设机构名称为科(室)。
管理层次:这次机构改革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负责,撤销原部、委、办管理相应工作部门这个层次。
三、做好“三定”工作
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东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设立的机构,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保留的副处级事业单位,都要进行“三定”(银行、医院、学校、报社除外)。
“三定”规定内容包括: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出、划入、增加和转变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科室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单位、科室领导职数等。
“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定职能。按照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整顿结果,明确界定各个部门的职能、任务和职权范围,合理调整部门分工,将目前由两个或多个部门分管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两个或多个部门负责的要明确以哪个部门为主,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要对现有职能进行分解,明确哪些职能划出、划入,哪些职能转变,哪些职能加强,在此基础上制定措施,将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投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将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将适宜由镇一级政府承担的区域性经济管理职能下放给镇一级政府。
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原则上参照省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理顺,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定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的要合并和理顺,职能相同相近的要归并到一个机构承担,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归并到职能相近的机构,辅助决策和机关内部管理工作机构要综合设置。内设科室要适当精简,编制在3名以下(含3名)的部门不设科室。
(三)定编制。这次机构改革,党政机构行政编制按25%精简。因此,各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在职能调整的基础上重新核定编制,精简人员。议事协调的办事机构,有行政职能和由政府工作部门转为事业单位的机构,也要参照上述比例精简编制。
凡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另行核定事业编制,未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在部门“三定”规定中一并核定。其中,在市府大院内办公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机关行政编制总额10%的比例核定,在市府大院外办公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按机关行政编制总额15%的比例核定。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按离退休干部人数配备。离休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0 :1,退休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30 :1,负责对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任务重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应增加编制1-2名。
严格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多配,但原则上不超过5名;科室领导职数,编制3名以下(含3名)的配1职,编制4-7名的配1正1副,编制8名以上的配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副职可配3名。
“三定”工作步骤:保留机构的“三定”规定由原领导班子提出,重新组建机构的“三定”规定由新单位负责人提出,分别送市编办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各部门属下保留和新组建的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由各部门提出,送市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新组建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机编委行文批复。
四、做好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工作
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这次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分流人员数量大,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分流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其要顾全大局,服从需要。从2001年8月起,各单位的经费按编制数内实有在职人数核拨,超编不拨经费(离岗退养和离岗培训以及分流后找不到工作的人员除外)。
定编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人员分流的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工作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人员分流,定岗定员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人员分流、定岗定员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相结合;人员分流、定岗定员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相结合;人员分流、定岗定员与加强法制建设相结合。
机关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各部门都要认真按照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保证人员分流和定岗定员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努力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让人民满意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编办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坚持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推进后勤服务的商品化、专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建设,将行政型、供给型和消费型后勤体制转变为经济型、核算型和效益型的后勤体制,完善后勤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大后勤体制。各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对机关实行有偿服务。要明确划分行政职能与后勤服务职能,凡设立机关服务中心的,除涉及保密工作外,将现由机关承担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交给机关服务机构。今后机关服务机构要逐步与机关脱钩,经过改革,组建服务集团,实行企业化管理。
六、其他问题
(一)机构衔牌问题。各重新组建和改变名称的工作机构的衔牌按国家有关衔牌的规定标准、由各工作部门自行制作。改变名称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即可挂牌,重新组建的工作部门在其“三定”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应尽快对外挂牌运转,未对外挂牌之前,新领导班子应恪尽职守、认真抓好日常工作,新组建的工作部门挂牌运转后,原有机构停止履行职能。
(二)重新组建和更改名称的机构使用印章问题。重新组建和更改名称的机构的印章,属市委系统和群团机关的由市委办统一制发,属政府系统的由市府办统一制发。在新印章启用之前,必须使用印章的,可用原机构印章代替。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立即作废并分别上交市委办和市府办统一注销。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繁重,必须加强领导。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检查指导和监督“三定”规定的实施。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本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一把手负总责。要做好宣传工作和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干部对机构改革的认识,增强承受能力。
为切实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机构正式建立前,原有机构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尤其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做到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正常运转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从现在起到机构改革结束前后,原则上停止审理各单位增设机构、机构升格、机构更改名称和增加人员编制的请示,停止新招工作人员,以确保人员分流渠道畅通。
(三)严肃改革纪律。为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严肃改革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严格组织纪律,禁止借人员分流之机,搞任人唯亲或打击报复等。要严肃财经纪律,禁止借机构调整变动之机,违章调动资金,转移资产,转分钱财,公费旅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肃保密纪律,加强公文、资料和印章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不得随意改变上级批准的机构编制方案,需要调整变动的,要履行报批程序。
八、实施步骤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2001年8月底前完成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和定岗定员工作。
东莞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
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为保证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真正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必须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根据《东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东莞市镇级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省机编委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
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加强培训、充实基层、优化结构。带职分流,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加强培训,即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包括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充实基层,即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选调经培训后的分流人员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优化结构,即通过人员分流,改善机关和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达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 人员分流途径
(一)充实政法队伍。选派部分素质较高、身体条件较好的40岁以下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后,按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经考试录用到政法部门工作。
(二)退休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指未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享受在职人员待遇,待到达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截止2001年12月31日,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镇(区)除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正、副主席外的其他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办理离岗退养;对符合上述条件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个别接近上述年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离岗退养。57岁以上(含57岁)的处级干部本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
(三)培训教育。对35岁以下(含35岁)人员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财税、会计、审计、中文、法律、外语、行政管理、经济管理、计算机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其他专业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安排到需要充实加强的部门;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原则上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部分年龄在35岁左右,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也可相应进行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
(四)加强企业和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懂经济管理和熟悉财务或审计工作的人员担任企业财务总监或委派为企业监事会成员。
(五)充实基层。选派部分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以及各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村、居民区基层组织建设。选拔35岁以下的党员干部,经过组织、人事部门专门培训后,安排到村、居民区基层组织任职。
(七)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服务性、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三、 人员分流的政策
(一)分流到基层机关的人员,其职务安排低于原职级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和社团等机构的人员,其新确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按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相应确定;对分流到已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足,此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对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继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级别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3年,所需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外,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计发按以下规定办理:①增加职务工资补贴。男57周岁、女52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给予增加相当于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补贴;男56周岁、女51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2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55周岁、女50周岁,工龄满20年,要求退休的,可增加相当于3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54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工龄满20年以上,要求退休经批准的可按此办理,但提高工资额最高不超过3个档次。②增加级别工资补贴。对提前5年以内退休的,可增加1个级别的级别工资,提前6至10年退休的,可增加2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③工龄工资补贴。把提前退休的年限视为工作年限,并参照工龄工资计发工龄补贴。
上述补贴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期间纳入退休人员管理,享受原职务级别的在职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享受比原职务高一级别的在职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廉勤奖待遇,其中岗位津贴和廉勤奖与原级别差额部分的发放由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另行按月下拨给所在单位发放到个人,不列入银行统发范围。离岗退养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按原职务级别办理退休手续。
(三)被选派参加培训和进行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学习费用属市直机关的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属镇(区)机关的由镇(区)财政安排,学习期间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但不占编制,培训和学习结束,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毕业一年内回市镇机关工作不需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也可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或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重新就业之前可继续享受上述待遇,但时间不超过一年。如单位安排工作三次,本人仍拒绝服从的,单位不再给予安排,并同时取消工资福利待遇。
(四)选派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两年内返回市镇机关工作不需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五)选派到村、居民区基层组织任职的人员,由镇(区)保留其干部身份,享受原职级工资待遇,由镇(区)财政负担;两年内返回市镇机关工作不需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六)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4年以下(含4年)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报酬收入(工资、津贴及奖金合计)的退职金;工龄5—10年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报酬收入的退职金;工龄11—20年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4年报酬收入的退职金;工龄21年以上(含21年)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报酬收入的退职金,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
辞职人员已分配的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规定办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3年。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合并计算。
辞职人员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服务性、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服务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方面放宽限制,给予照顾。
(七)对这次机构改革中涉及分流人员的其他具体问题,有关部门要本着从优和合理的原则研究解决。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和市直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分流工作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其中已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条件、待遇计算仍按社会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 人员分流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部门实际的人员分流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多途径、多渠道安排分流人员,并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分流工作有序地进行。
(二)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处级及处级以上人员分流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分流按照统一政策由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并分工1名领导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不再保留的部门由职能划入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三)各部门要在“三定”方案确定后,抓紧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分流任务,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各部门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相对集中管理,并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加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人员分流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
(四)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把“进口”关。今后三年内严格控制机关增人,防止一边分流,一边进人。对机关使用的借调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一律清理辞退。
此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东莞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
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定岗定员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关键。根据《东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东莞市镇级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省机编委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定岗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及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达到“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考评,就是配备人员时,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和身体健康情况,又要考虑干部队伍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部门任用程序任命定岗人员。
二、 定岗定员的规定和条件
定岗定员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并确定各具体岗位人选。定岗定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编定岗。
(一)处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单位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工作任务重,编制多的单位可适当多配,但原则不超过5名。这次机构改革,单位原正职领导年龄达到58周岁和原副职领导年龄达到57周岁的,不再安排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二)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30%。
(三)科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各单位科级机构的领导岗位按“三定”规定确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设置,编制3名以内(含3名)的设1职,编制4—7名的设1正1副,编制8名以上(含8名)的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科(室),副职可适当增加,最多可设3名。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总数的40%。
(五)这次机构改革中因受领导岗位职数限制,原担任领导职务未能继续任命为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如非领导职务职数已满,可暂突破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以后再逐步消化;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高职低配,原职级待遇不变的办法。
(六)镇(区)领导职数设置。镇(区)党委领导职数配
7—9名,政府领导职数配3—5名,应交叉任职。镇(区)人大主席原则上由党委书记兼任,镇(区)人民武装部设专职部长1名。镇(区)各综合性办公室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最多不得超过1正2副。
这次机构改革定员的基本条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3.符合干部队伍文化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要求。除个别特殊岗位(如老干、机关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等)外,其余岗位人员均须达到高中以上学历;优化年龄结构,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人员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还必须符合其特殊专业的要求,具备特定专业理论素质。
4.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5.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对连续两年评为优秀档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用。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 定岗定员的程序
(一)公布职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按照职位分类要求修订职位说明书,公布内设机构、编制、各具体职位及职位任职条件。
(二)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定员工作。
1.市委管理的人员定员由市委组织实施和批准。
2.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镇(区)机关,以及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职位的定员依照《东莞市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另定。
3.上述单位其他职位的定员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定岗定员的要求
做好定岗定员工作,是对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是否公道正派的一次检验,是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服从大局、遵守纪律的实际考验。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周密安排,稳妥实施。
(一)定岗定员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本单位定岗定员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单位定岗定员实施方案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搞好动员部署,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二)在强化竞争激励机制的同时,要把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和实行轮岗、回避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对党政群机关内部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从事人、财、物管理的,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审批的公务员,凡符合轮岗条件的都要进行轮岗。科级以上领导轮岗数量一般要达到同级职位总数的30%以上。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防止新的应回避现象的产生。要通过定岗定员工作,在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取得大的进展。
(三)定岗定员工作要出以公心,搞五湖四海。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掌握定岗人员的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职数比例。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能借机打击报复,不得突击和超职数提拔干部。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组织决定任用后,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并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要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及时做好改进和解释工作。要把合理要求与无理取闹区别开来,把坚持原则与解决实际问题区别开来,把工作做深做细。
东莞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
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参照省机编委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学习和培训的原则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提高素质与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方式,使机构改革分流的有关人员都能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训。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完成有关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二、学习和培训形式
(一) 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形式是专科、本科学历教育。培训时间为2—3年。
专科、本科学历教育,由东莞理工学院和依托有关高等院校进行财税、会计、审计、中文、法律、外语、行政管理、经济管理、计算机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大专以下(不含大专)毕业学历的分流人员,参加大专学历的学习,大专毕业学历的分流人员参加本科学历的学习。上述分流人员经本人报名,组织推荐审核后入学,统一参加脱产培训,经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可分别获得大专和本科毕业文凭。
(二) 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除统一安排培训外,各部门可根据今后2—3年内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管理及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托有关高校和干部管理学院对分流人员进行本科学历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岗位和职业技能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三、实施步骤
(一)“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在定岗定员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确定需要参加培训的分流人员。
(二)参加统一安排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组织报名,并迅速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和专业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各部门的报名情况汇总后,下达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
四、要求及组织分工
(一)对分流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分流人员的关心爱护。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由于这次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长、任务重,要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搞好衔接。
(二)组织市党政群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并与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院校密切配合,切实完成这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三) 有关单位的具体职责
1.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市党政群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院校进行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2.市党政群机关各部门负责确定分流人员的参训名单,组织报名工作,并深入做好分流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和培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分流人员学习考试情况,做好培训结束后的工作安排。根据需要,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除统一安排培训外的其他学习和培训,有关计划和方案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承担学习和培训任务的院校,负责具体的教学和管理工作;针对分流人员的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教学计划,选择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效果。按照有关规定对学习和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和教学管理,对培训合格人员发给相应结业或毕业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承认学历或授予相应的学位。
主题词:机构 改革 通知
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360份)